武昌区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 2021-01-22 09:13
  •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室外健身器材的采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社会效益和作用,更好地满足和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湖北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室外健身器材是指区体育局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采购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采购,配置在社区(村)、广场、安置小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供群众免费使用的室外公共体育器材。

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属地管理。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安装所在地的街道为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和管护工作进行统筹指导。

第五条  室外健身器材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群众免费开放。公众在使用室外健身器材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所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开放场所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第二章器材采购

第六条体育局应结合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其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行采购配建的室外体育器材应在区体育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八条  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第九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室外健身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的器材。

第十一条  所采购器材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应有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

第十二条  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器材安装

第十三条  器材应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

第十四条  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中标企业和器材采购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标注安装日期、联系方式,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十六条  在健身器材安装验收合格后,区体育局与器材接收方签订《武昌区体育健身器材赠送协议》,完成器材产权移交,纳入受赠单位资产管理范围,健身器材的管护责任由受赠方所属地负责。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赠送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也应签订相关赠送协议,未进行赠送的室外体育器材,由配建单位自行负责管理。

第四章  器材监管与维护

第十七条  由区体育局配送的安装在街道、社区、广场、公园等范围内的室外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器材所属地应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器材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损坏,应立即标记警示,及时上报区体育局。区体育局立即联系厂商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维修更换或予以拆除。同时,属地应每将街道、社区、广场、公园等范围健身器材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体育局。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安装的健身器材应由开发商和物业负责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损坏器材,属地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将巡查结果上报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会同属地督促物业公司协调业主委员会及时维修更换破损器材或予以拆除。同时,属地应每将商品住宅小区健身器材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房管局。

第十九条  城管局负责对纳入公园管理体系内的公园、室外健身器材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巡查,一旦发现器械损坏,要予以警示并立即与生产厂商联系,及时维修更换或予以拆除,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行采购配建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按谁拥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受赠单位对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使用健身器材开展健身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能有效保障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公益性、安全性的接受单位,由区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新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  关于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理:

(一)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体育行政部门应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另行迁建。

(二)在保质期内的健身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受赠单位应责成供应商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按受赠单位要求更换价值相同的健身器材。过保修后的维护、维修经费区体育局和受赠单位按60%、40%的比例共同分担。自行安装的器材自行解决维修费用。

(三)因使用者不良行为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应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安全使用期内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应由该器材生产厂家及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应由受赠单位及对器材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使用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扔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及损失由使用者自负;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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