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武昌区财政局关于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 维修及保险继续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采购办 |
文 号: | 武昌财规[2011]81号 | 索 引 号: | 000042021/2011-09030 |
公开日期: | 2011年10月31日 | 公开方式: | 有效 |
武昌区财政局关于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 维修及保险继续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文件 武昌财规[2011]81号 武昌区财政局关于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维修及保险继续实行 定点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公务车辆加油、维修及保险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车辆定点管理采购行为,强化各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区直单位公务车辆加油、维修及保险服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重新确定了我区2011-2013年度公务车辆加油、维修及保险服务供应商(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区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公务用车加油、维修及保险服务,继续实行定点采购。区直单位可根据地域位置、价格、服务质量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车辆维修工时定额及部分项目限价表见附件2,服务承诺见附件3、4、5)。 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区级定点供应商确实无法提供修理服务的,应持定点供应商出具的报修证明,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二、执行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06月30日。执行期限内,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将按照区政府采购中心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区直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三、定点采购价格 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区直单位公务车投保保险费按各保险公司现行基准保费七折结算。交通强制保险按有关法规执行。 车辆维修定点服务供应商收费项目及费用结算标准应严格按照区政府采购办规定执行(车辆送修单、车辆维修结算单见附件6、7)。各定点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区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审核结算单并查验背书的武昌区政府采购审批章。区直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维修及保险服务采购资金结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监督管理 区政府采购办依法履行区直单位车辆加油、维修及保险定点服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考评、违规淘汰、动态管理”的办法。各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在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承诺,对其服务质量、价格、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填写《武汉市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投诉表》(附件8),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区直单位定点服务业务; (二)不按协议规定和超范围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材料; (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 (四)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费用结算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费用结算时违规处理与定点服务项目无关的费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区政府采购办对投诉事件进行核查,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资格。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定点采购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监督投诉(传真):027-88936964。 此文件有效期两年。 附件: 1.2011-2013年度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供应商名单 2.2011-2013年度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工时定额及部分项目限价表 3. 2011-2013年度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承诺书 4. 2011-2013年度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承诺书 5. 2011-2013年度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企业服务承诺书 6.武汉市武昌区车辆维修结算明细单 7.武汉市武昌区车辆送修单 8.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投诉表
附件1 2011-2013年度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 加油维修保险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
附件2
附件3: 武昌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购油服务承诺书
经过与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协商,我公司在政府协议采购有效期內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二、诚实守信,杜绝各种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拒绝向购油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不正当需求和非法利益,切实维护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热情承接区直单位公务用车购油业务,严格执行车辆购油服务承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內部管理,做到程序规范、方便快捷、价格优惠,确保公务用车购油服务质量。 四、提供O#柴油、93#、97#无铅汽油等油品供区直单位购油时选择。所提供的油品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计量标准保证油品计量准确。 五、用油单位持区政府采购中心定点购油书面通知可与下列油站之一签定《道达尔加油站预付款合同》和《道达尔加油站预付款客户开户(变更)审批表》,并填写《储值卡申请资料》,油站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储值卡制做。各定点用油单位需保证储值卡中有足够的加油款项,当储值卡中余额不足时,油站有权利停止供油。用油单位重新向储值卡注款后,方可再加油。 道达尔石油(武汉)有限公司中山路加油站 地址:武昌区中山路318# 电话88917790 六、油品结算价格和方式: 以购油当日挂牌零售价下浮0.08元/每升给予优惠。《 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购油储值卡是给予区直单位购油价格优惠折扣的唯一凭证。 七、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在为用油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时,加油站负责审核公务用车的油卡登记的车牌号与实际加油的车牌号是否相符。严禁一张卡供多台车或为非本单位车辆加油等行为。 八、按月编报用油单位公务车辆用油统计报表,每月27日前负责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加油的统计报表送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九、及时处理购油单位的质疑,用油单位对本企业有不正当要求和恶意行为时,及时向区采购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十、油站或购油单位如对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产生异议,油站有义务尽可能保存油站监控系统录下的影像资料。 十一、本承诺书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附件4: 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采购编号:WCZFCG-11-A-038)公开招标的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武汉大福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军区军车维修服务站、武汉市武昌区红光汽车维修服务部、君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武汉方成高级轿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条款作出承诺: 一、定点维修的范围 (一)送修车辆范围为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有特殊要求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另行办理;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受理,不在此范围。 二、定点维修服务内容 1、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装饰,代办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 2、具体项目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包括前后悬挂、转向、传动、制动、差速等)、车身、钣金、烤漆、年审等。 三、送修手续 1、送修单位根据送修车辆状况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主单位、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维修项目和维修概算。维修概算少于300元(含300元),或更换机油、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和空调滤清器总额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由送修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直接送定点车修厂进行维修;其它维修概算大于300元的,送修单位必须将《车辆送修单》送政府采购中心审定并加盖公章,方可进行维修; 2、维修单位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维修结算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及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并加盖公章; 3、维修过程中,维修单位应严格按《车辆送修单》注明的维修项目进行修理,不得突破送修单注明的维修概算,否则送修单位将不对突破概算的部分进行结算; 4、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单位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若送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送修单位不同意; 5、《车辆送修单》须经送修单位和采购人签字认可; 6、《车辆送修单》一式四份,送修单位留存一联、采购办留存一联、政府采购中心留存一联、承修单位留存一联、。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承诺标准: 工时定额在《武汉市机动车维修收费管理办法及工时定额结算标准》(1996年)规定标准上给予32%优惠(一类企业工时单价9元/小时;二类企业工时单价8元/小时)。 2、汽修配件价格在进价基础上最高不得超过6.3%。 五、质量保证 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由维修单位负责赔偿。维修合格出厂车辆质量保证标准,按投标承诺执行。投标文件未明确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执行。 六、结算方式 1、车辆维修完工后,维修单位必须向送修单位提交《维修出厂合格证》,并填写《维修结算单》,司机和联络员一并对维修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包括材料、价格、维修质量等),三方经办人签字认可,每月度末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区政府采购办核定盖章认可。 2、维修费用由各单位同维修单位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方式为非现金方式,结算时间为费用发生月后的第二个月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办理。定点车辆维修厂对维修车辆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七、维修单位的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车辆送修单》; 2、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采购人及送修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人的违约行为。 5、对于拖欠维修费用(包括拖欠其他定点维修单位)的送修单位可以拒绝维修,并及时反馈到采购人,采购人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八、维修单位的义务: 1、严格履行《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承诺书》; 2、设置一至二名联络监管员,建立联络监管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3、按照送修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送修单位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4、维修单位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5、必须按《车辆送修单》上的审批内容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6、保证送修车辆的完好无损,不得擅自使用; 7、保证维修质量; 8、按服务承诺兑现各项服务措施。 9、保证所更新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崭新原厂配件,不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购入配件是保证质量并按承诺书所约定的优惠率执行。 10、已竣工车辆,维修单位应填写《武昌区车辆维修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11、维修单位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并按月装订成册,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12、维修单位应建立公开制度,将《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等在大厅宣传栏公布,以便于采购人监督查询。 13、维修单位不得给予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低于本承诺书的优惠价格,即本承诺书价格是维修单位的最优惠价格。 14、保证维修材料进价明细清单齐全,入库、出库单据帐目清晰,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 15、由采购人征求维修单位意见后制订统一的公务车维修报表,维修单位定期向采购人送报(拟订为月报)维修报表。 16、向采购人交纳3万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本承诺书到期三个月后退还维修单位。 17、维修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如向有关人员送礼等)参与招标。 18、保证对未经保险理赔服务的事故车辆不进行维修服务。 九、违约责任 1、维修单位应按《车辆送修单》审批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且无合理解释,则维修单位应按超出的时间,每日向采购人支付占该车维修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该费用从应支付给维修单位的维修费中扣减。 2、如送修车辆在维修单位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等,维修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维修单位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送修单位损失的,维修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由武汉市武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标维修厂家进行检查,实行从技术、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全方位的检查,维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承诺书,对出现违章或违反有关承诺书规定的厂家通报批评,并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违反承诺书,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违反承诺书,扣除全部3万元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处以3年内不准进入武昌区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市场。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劣质配件; (二)向送修单位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多开发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未按照承诺书价格进行优惠; (四)拒绝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 (五)材料费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加价超过承诺书约定的; (六)拒绝维修送修单位车辆的; (七)对未经保险理赔服务的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 (八)其他有碍承诺书公正履行的行为。 (九)维修费用未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先修后审的。 十、建立投诉监督制度 为了保障双方利益,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具体方式为: 1、送修单位和维修单位可就送修结算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向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武昌区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2、在承诺书执行期间,维修单位须接受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如出现维修质量或服务方面的问题,采购人可向武汉市武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对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委托车辆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明确经济赔偿责任。 3、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 十一、承诺书的修改与终止 1、经双方认可,并经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修改本承诺书。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丧失履行承诺书的能力,本承诺书可自行终止。 3、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其定点维修资格,并追究维修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维修单位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的; 未经采购人同意,维修单位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 未经采购人同意,维修单位擅自使用劣质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 因维修单位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承诺书有效期 本承诺书有效期二年(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十三、技术责任鉴定 如双方在项目履行中因技术问题出现纠纷,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委托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技术责任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四、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项目同时发生纠纷,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仲裁地为武汉市武昌区。 十五、监督管理 对定点维修项目履行的监督管理,纪律检查、投诉处理、对违纪供应商的处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附件5: 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
甲方: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产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营业部
甲、乙双方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的车况和以往年度车辆定点保险的实际状况,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索赔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甲方”系指负责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系指为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提供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 “被保险单位”系指具体接受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服务范围 2.1 本合同服务范围为在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际拥有的公务用车保险。 3、投保手续 3.1 乙方应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通知,主动上门联系,并派专人负责与各被保险单位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3.2保险单有效期截止前,保险公司应提前与被保险单位联系,提醒到期保险车辆及时继续参加保险。 3.3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保险单后,应将当月签订的保险清单包括保险车辆厂牌型号、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等项资料汇总到《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中,连同保险清单复印件于本季度末20日前交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4、保险条款及费率 4.1 乙方承诺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给予甲方所保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保费总额一次性30﹪的保费优惠率,优惠部分的保费直接扣抵应付保费。 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在此优惠之列。 4.2续保车辆不具备一次性30%的保费价格优惠的,乙方须将相关资料报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可按照湖北省车险信息平台确定的浮动比例执行。 4.3 乙方不准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无原则的恶性优惠。 5.1 被保险单位所有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均为机关非营业。 5.2 被保险单位所投保车辆分别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车辆标准计费。 6、服务要求 6.1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小组人员若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 6.2乙方的专门服务小组,必须安排专人专户集中办理保险业务。指定的政府采购业务联络员负责承保前的通知、承保资料的收集、保单、报表打印及传送、情况调度;理赔专管员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咨询及提供理赔方面服务。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 6.3乙方服务小组工作人员根据采购中心提交的车辆情况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为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上门送保单、上门提供保险卡、上门索赔单,保证被保险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6.4乙方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负责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6.5乙方要有服务保障措施,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有具体处罚办法。 6.6乙方提供无偿的咨询、宣传服务,每年应为被保险人免费举办一至二次关于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及其他活动。 6.7乙方应与被保险人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人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6.8乙方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征求被保险人意见,改进服务。 6.9乙方应帮助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投保单位车辆管理档案,负责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统计分析数据,执行规定的报表制度,以认真、无隐瞒的态度准确、完整统计填报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并向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 6.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7、保险险种和赔偿限额 7.1乙方必须在以下保险险种中按被保险单位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使用税; (2)车辆损失险; (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4)车上责任险; (5)全车盗抢险; (6)不计免赔特约险; (7)玻璃单独破碎险。 7.2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时所选择的险种不得超过第7.1条的规定,如被保险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必须及时向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需加盖被保险单位公章),同意后,由乙方报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以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7.3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以下的各档(含20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每座以下各档,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 8、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8.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自行选择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际价值按使用年限折旧,折旧后投保的保险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3)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其保险价值一致。 9、结算方式 9.1保费由被保险单位同乙方结算,结算方式为非现金方式。 9.2乙方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通知,于保险到期前7天将缴款通知书、保险明细报价单报被保险单位,由被保险单位根据缴款通知书及时支付保险款。乙方收到保险款后3天内将机动车辆保险单和发票送被保险单位。 9.3 被保险单位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如保险内容符合本合同条款和收费标准,被保险单位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如发现保险内容不符合本合同条款和收费标准,被保险单位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反映。 10、出险处理及赔偿标准 10.1中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 (1)武汉市区内受理人员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郊区应于2小时内赶到现场;湖北省省内其他市县通过全省各地的分支机构2小时内赶到现场,派人8小时内赶到现场;外省直接派人24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施救服务。以上情况如需提供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服务,乙方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出险现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2)保险车辆在武汉市(郊区)出险的,乙方应为事故车辆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在武汉市(郊区)之外出险,无法回武汉市修理的,可按当地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乙方推荐的二级以上资格的优良修理厂进行维修。 (3)发生不涉及第三者责任、无人身伤亡的单方保险责任事故时,由乙方直接查勘现场,确定损失,免收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理赔3000元以下小事故在被保险人通知乙方并经同意后,先行修理,事故材料随后报乙方处理。 10.2被保险人出险后,由被保险人负责搜集整理理赔所需的全套有效单证。 (1)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双方对损失金额无异议,乙方赔款支付时限为: A、赔款5万元以下(含万元)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 B、赔款5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赔付。 超过赔款支付时限,乙方如无合理解释,则每天追加确定损失金额的5%作为额外赔款赔付给被保险人。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垫付与追偿及赔偿处理按其保险合同条款履行。 (3)在事故责任明确,基本能够定损的情况下,乙方为车上车下人员提供50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担保,并可代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款;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在实际损失和责任范围内预付部分赔款(比例为50%)。 (4)为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出险提供快捷的施救、理赔服务。 10.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发生损失时,按比例赔款。 10.4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由乙方根据服务要求自行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10.5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处理被保险单位赔款事宜。 10.6被保险单位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乙方在赔付结案后,应将赔款情况,包括出险原因、事故类型、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赔款金额等信息汇总到《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中,于每季度结束后3天内将该表和每份赔款回执的复印件集中后报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11、税费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履约保证金及违约条款 12.1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交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12.2 如乙方违约,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2.3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违约合同的终止 13.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1)接到被保险单位通知后,乙方未及时上门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给被保险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增加险种与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的; (3)如果手续齐全的赔案在乙方承诺的支付赔款时限内未能支付完毕,情节严重的; (4)故意隐瞒事实未根据甲方要求详细、准确地填报《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武汉市武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并且未按时将汇总表和赔款回执的复印件交付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 13.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3.3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根据第14.1条规定,终止了定点采购合同后,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乙方应对甲方签定新的定点保险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13.4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后,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被保险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5、转让 15.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有关车辆保险的条例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则甲方有权根据新的条例或法规重新与乙方商定合同具体内容,如新的合同条款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定点保险单位。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7.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6 武汉市武昌区车辆维修结算单
承修单位(公章): 编号:
注:1、“工时定额”栏填写本次维修涉及的所有项目的分项工时定额。 2、维修费(不含税)=材料费+工时费+年审。 3、实际结算费用=维修费(不含税)+税金。 4、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送修单位留存;第二联:采购办留存;第三联:采购中心留存:第四联:承修单位留存。 附件7 武汉市武昌区车辆送修单
承修单位(公章): 编号:
1.本表一式四联,分别为:送修单位联、承修单位联、区政府采购中心联、区政府采购办联。 附件8 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投诉表 编号: 年 号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定点服务 通知
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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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武汉市武昌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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