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范围

1.主要职责、局内设各科室职能、局领导分工;

2.政策文件解读;

3.年度预、决算信息;

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涉及过程信息、内部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武昌政务微博、武昌发布政务微信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区档案馆、政务服务场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武汉市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8937791

邮政编码:430061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武昌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在线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武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4.本机关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咨询电话:88937791。

4.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5.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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